“祸从天降”不止于一判了之——高空抛物入刑之后
新华社北京4月16日网 题“祸从天降”不止于一判了之——高空抛物入刑之后
新华社记者周闻韬、陈国峰、岳文婷
行走路上,“祸从天降”。高空抛物给群众生命财产造成的损害令人深恶痛绝。3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将“高空抛物罪”单独入刑之后,群众的法治意识明显提升,但记者近日在重庆、山东、河北多地采访发现,治理高空抛物依然面临取证难、科技手段应用难、民事案件处置难等多重难点。
入刑即判 释放警示功能
3月31日,重庆万州法院宣判重庆首例高空抛物案,被告人钟某某为泄私愤将椅子、花瓶、德国网饭煲、德国网视机等从12楼扔出窗外,致楼下停放的4辆车不同程度受损,被以高空抛物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入刑即宣判,说明了高空抛物问题的现实紧迫性,也更大程度上释放了法律的警示功能,为全社会上了一堂生动的法治教育课。”重庆市人大常委会委员、重庆合纵律师事务所主任鲁磊说。
,另一起由众人共同担责的判决,则反映出无法确定高空抛物具体侵权人的无奈。
重庆市梁平区保洁员谢某负责某小区一单元大楼与某医院大楼间巷道的清洁卫生。2017年7月的一天,巷道上空落下砖头,谢某前去处理时被落下的另一块砖头砸中头部,医院诊断为脊髓挫伤、截瘫等,谢某共花费医疗费47万余元,后续仍需治疗。案件发生后,公安机关实地勘察及走访调查排除了致害物为坠落物的可能,但并未查明具体侵权人。今年3月法院审理后宣判13家住户及相邻的梁平区某医院为此共同“买单”,多名被告各补偿谢某27613.2元,梁平区某医院补偿谢某193292.33元。
法院审理认为,由无法排除加害可能的建筑物使用人对受害人的损失给予补偿,是一种特殊情形下相对合理的分散损失的方法,有利于保障受害人的权益。但走访中不少居民认为,精准惩治高空抛物加害人,无疑更加公平。对未实施高空抛物的人来说,替人担责,也是一种“祸从天降”。
那么,如何减少两种“祸从天降”?精准追责有何难?
解析难点 提高治理效果
记者在多地采访社区居民、物业公司及有关法律人士发现,相对于较完善的法律保障,目前治理高空抛物仍面临多重难点
——取证难。记者在山东济南多个居民小区走访看到,小区内虽都安装了摄像头,但绝大多数只能俯拍,主要用作路面的安防监控,一楼之上成为监控盲区。在一个配套较为完善的成熟小区,记者在一栋20层高的楼下看到,地面立杆上几个摄像头“眼观四路”,唯独没有朝上的视角。
重庆市沙坪坝区法院分析历年来高空抛物致人损害纠纷案件发现,因高空抛物现场缺乏监控设备或目击证人,案发后常常难以确定侵权人。通过公安部门多种侦查手段和城市监控摄像,只能锁定某些楼层具备加害可能,无法锁定实际加害人。
——科技手段应用难。近年来,一些地区探索运用科技手段治理高空抛物,但存在应用效果不佳问题。山东信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董永华说,仅有部分高档小区安装防高空抛物监控系统,普通小区很少安装,且安装监控的资金来源是公共维修基金,须征得小区业主的同意。
中国物业管理协会副会长、山东明德物业管理集团董事长刘德明表示,虽然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在智慧监控方面已有相对成熟的应用,但出于节省成本的考虑,物业公司很难将其引入日常监管工作中。即便物业愿意架设智慧监控系统,因一些住户担心隐私会受到侵犯,也很难得到全部业主同意。
——民事案件处置难。根据法律规定,高空抛物、坠物案件造成他人损害,在无法确认加害人时,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除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集体承担责任的案件多发。据重庆、山东多地法院反映,这类案件调解可能性低、审理周期较长、生效判决履行率低。
在重庆某法院审理的刘某某被碗砸伤案中,刘某某起诉66户共104人,有89人缺席审理,审理时长达742天。2000年5月11日,重庆市民郝跃被高处落下的烟灰缸砸成重伤,由于无法找到加害人,其将可能从窗口扔烟灰缸的22户邻居告上法庭,该案被法律界视为全国高空抛物第一案,虽然原告最终胜诉,但该案执行时间跨越近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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