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宋王朝的灭亡为何会是“文明的中断”?
导读:为什么说大宋王朝的灭亡是“文明的中断”?这就要从11-13世纪的宋王朝说起了,唐宋的变革,代表的是近代化进程在灭亡后,就被中断了,进而导致了历史上某种程度的倒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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敏锐的明末思想家黄宗羲与王夫之都察觉到,的覆灭不可跟其他王朝的更迭相提并论。黄宗羲说:“夫古今之变,至秦而一尽,至元而又一尽,经此二尽之后,古圣王之所恻隐爱人而经营者荡然无具。”王夫之说:“二汉、唐之亡,皆自亡也。宋亡,则举、尧、舜以来道法相传之天下而亡之也。”宋朝之亡,不仅仅是一个王朝的覆灭,更是一次超越了一般性改朝换代的历史性巨大变故。用那个时代的话语来说,叫做“亡天下”;用今天的话语来说,大妨称为“文明的中断”。
元王朝从草原带入的制度及其影响,深刻地重塑了宋后中国的历史。我们择其大者,介绍如下——“家产制”的回潮。本来宋人已有“天下为公”的政治自觉,就如一位宋臣告诉宋高宗:“天下者,中国之天下,祖宗之天下,群臣、、三军之天下,非陛下之天下。”天下非君主私有,而为天下人共有。而来自草原的统治者则将他们所征服的土地、人口与财富都当成“黄金家族”的私产,推行中世纪式的“投下分封制”,“投下户”即是草原贵族的属民,有如魏晋—隋唐时代门阀世族的部曲农奴。
“家臣制”的兴起
宋人相信君臣之间乃是一种公共关系:“君虽得以令臣,而不可违于理而妄作;臣虽所以共君,而不可贰于道而曲从”。君臣之间,“各有职业,不可相侵”。入元之后,这种公共性的君臣关系被私人性的主奴关系代替,臣成了君之奴仆,许多大臣甚至需要入宫服役。在主奴关系下,君对于臣,当然也是生杀予夺,想廷杖就廷杖,就如惩罚自己的奴隶,一位的观察者说:“三代以下待臣之礼,至胜国()极轻。”
“诸色户计”的诞生
我们知道,实行,人民已基本上不用服兵役,劳役亦不多见,差役也开始折钱结算。入元之后,征服者却按草原旧制,推行全民当差服役的“诸色户计”制度:将全体居民按职业划为民户、军户、站户、匠户、盐户、儒户、医户、乐户等等,职业一经划定,即不许更易,世代相承,并承担相应的赋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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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驱口制”的出现
宋朝基本上已废除了奴隶制,但元朝征服者又从草原带入“驱口”制度,使奴隶制死灰复燃。所谓“驱口”,意为“供驱使的人口”,即在战争中被俘虏之后、被征服者强迫为奴﹑供人驱使的人口。元朝的宫廷、贵族、官府都占有大批“驱口”,他们都是人身依附于官方或贵族私人的奴隶。
“匠籍制”的推行
宋朝的官营手工业多实行“和雇制”与“差雇制”,“和雇”是指从劳动力市场上招聘工匠,作为雇主的政府与工匠是平等且自由结合的雇佣关系;“差雇”则带有强调征调性质,但政府还是需要按市场价向工匠支付工值。元朝却将全国工匠编入匠籍,强制他们以无偿服役的方式到官营手工场劳动。
“路引制”的恢复
汉唐时,人民如果要出远门,必须先向官方申请通行证,叫做“过所”。宋人则拥有迁徙之自由,不再需要什么“过所”。但元朝又实行“路引制”来限制人口的流动性,元会典中有一项立法,叫做“路人验引放行”:“凡行路之人,先于见住处司县官司具状召保,给公凭,方许他处勾当。……经过关津渡口,验此放行,经司县呈押;如无司县,于尉司或巡检呈押;无公引者,并不得安下。遇宿止,店户亦验引,明附店历。……违者,止理见发之家,笞二十七下。”商民出门远行、投宿,必须持有官方开具的“文引”,类似于介绍信,才准许放行、住店。
“籍没制”的泛滥
籍没,即官府将罪犯的家属、奴婢、财产没收入官。秦汉时,籍没制颇盛,但至宋代时,籍没的刑罚已经很少适用,并严格控制适用,如的一项立法规定:“自今如有依法合行籍没财产人,并须具情犯申提刑司审覆,得报,方许籍没。仍令本司常切觉察,如有违庆,按勃以闻,许人户越诉。”入元后,籍没制度又泛滥起来,如的一道诏书说:“凡有官守不勤于职者,勿问汉人、回回,皆论诛之,且没其家。”这当然是财产权观念发生退化的体现。肉刑与酷刑的制度化。自废除肉刑之后,黥(刺面)、劓(割鼻)、刖(斩足)、宫(割势)等肉刑已基本上不用,宋代承五代之旧,保留刺面之刑,但劓、刖、宫一直不敢恢复。元朝则将肉刑入律,如“盗牛马者劓”。陵迟等惨烈的酷刑,在宋代只是法外刑,极少应用,在元朝则正式编入法典,代替绞刑成为死刑的两种执行方式之一,陵迟开始泛滥化,致使中国法制出现野蛮化的趋势。
“人殉制”的死灰复燃
人殉作为一种远古的野蛮蒙昧风俗,在以来的中原王朝已经基本消失,只有零星的自愿殉葬。北方的契丹、女真等草原部族还存在着人殉之俗,这应该是社会未完全开化的体现。元朝贵族是否保留人殉,史无记载,但元廷鼓励民间殉葬行为则是毫无疑义的,《》载:“大同李文实妻、河南阎遂妻、大都潘居敬妻、王成妻以志节,顺德马奔妻胡闰奴、真定民妻、冀宁民妻魏益红以夫死自缢殉葬,并旌其门。”在这一恶俗中成长的建立明王朝后,即恢复人殉之制。
“海禁”的设立
中国的“海禁”之设,也是始于元朝。元廷统治中国不足百年,却先后实行过四次“海禁”,“海禁”期间,商民不准出海贸易:“禁私贩海者,拘其先所蓄宝货,官买之。匿者,许告,没其财,半给告者”;海外商贸只能由官府出资的“官本船”垄断。这一点,跟宋朝鼓励和保护民间商船出海贸易大不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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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宵禁”的重现
宋代之前的城市有“宵禁”之制,宋朝时“宵禁”制瓦解,出现了繁华的夜市。但元代又恢复了“宵禁”,入夜之后,禁钟响起,即不准居民出行、饮宴、点灯,“看守之人,巡行街市,视察禁时以后,是否尚有灯火,如有某家灯火未熄,则留符记于门,翌晨传屋主于法官所讯之,若无词可藉,则处罚。若在夜间禁时以后,有人行街中,则加以拘捕,翌晨送至法庭”。
治理体系的粗鄙化
元廷君臣的文化层次跟宋人,这也导致元人无法继承宋朝发达而繁密的治理体系,比如在法制领域,诚如法学学者徐道邻先生所指出:“元人入主中原只后,宋朝优良的司法制度,大被破坏,他们取消了大理寺,取消了律学,取消了刑法考试,取消了鞠谳分司和翻异移勘的制度。”粗鄙治理体系的特点是税率超低,政府只能维持最简陋的形态,用的话说,这叫做“貉道”;以现代的眼光审视,那种简陋的政府根本无法在历史转型期组织社会与经济的革新。可以看出来,元朝征服者从草原带入的制度具有明显的中世纪色彩,它们的推行,意味着“唐宋变革”开的近代化方向发生了逆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