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的男尊女卑到底严重到什么程度?主要表现在哪些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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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尊女卑现象对中国古代女子的生存与发展产生了很大影响。在长达两千年之久的封建社会里,妇女作为一个群体,并不具有独立的人格,她们受的制约,封建礼教的束缚,贞节观念的迫害。在政治、经济、文化、教育、婚姻等方面同男子处于不平等的地位,几乎被剥夺了一切权力,完全成为男子的工具和附属品。
一些上层妇女,虽然养尊处优,生活上备受优待,然而从社会地位上讲,仍然摆脱不了男尊女卑的命运。那么中国古代的男尊女卑严重到了什么程度,又表现在哪些方面呢?
男女在经济上地位大不相同。这是男尊女卑最重要的表现。早在父系家长制家庭时期,男子代替妇女成为主要的农业生产者,妇女从事家务劳动,便决定了男女的不平等的地位,财产的所有权属于男子,妇女的生产物也要归男子所。
《礼记·内则》规定:妇女不能有私有财产,不能把家中的财产借给别人或让给别人,那怕是亲兄弟,也不能私自赠予,只有得到父母的许可以后才行,从娘家带来的随嫁妆套物产田业,也应归入夫家的财产中去,不得私有。
丈夫死后,作妻子的还是不能随便处理家中的财产,继承遗产的不是她,而是她的儿子。如果没有儿子,她只能把丈夫的财产用做守节养老的,不能买卖,也不能私自赠与他人。
甚至竟然不把妇女当作常人看待,在进行户口登记时,不把她们计算在内。例如,开国不久,就曾下令:“男夫二十为丁,六十为老,女口不预”,因此我们现在看到的户口统计数,一般每户只有两口。政府也曾因妇女“无可征之项”,一七四六年下令编审户籍时,“丁男之外,妇女著即停止”。
唐朝政府虽然也实行均田制,但办法又有改变,只给十八岁以上的男子受田百亩,一般妇女都不受田。妇女还被剥夺了受教育的权利,女孩子一出世便受歧视,不能享受与男孩子同等的待遇。《·斯干》说:“乃生男子,载寝之床”,“乃生女子,载寝之地”。
《礼记·内则》又规定:十岁以后,男的就可以外出寻师,学习礼乐射御书数等从政的本领;女子却不能外出,只能在闺中学一些织布家务。在出嫁之前,再教以“三从”“四德”的道理,妇女所受的教育便完成了。
古代妇女不准参与政治活动。儒家的经典《周易·家人》说:“女正位乎内,男正位乎外”。称霸,会诸侯于葵丘,就曾订过一个盟约:“毋使妇人与国家”。
古代规定妇女不能参加,不能做官,甚至连参加军队都不行。在法律地位上,古代男女双方也拥有不平等的地位。
明清时期的法律规定,妻若殴夫不管有伤无伤都要杖一百,并可作为夫愿离婚的条件,伤重则要加凡人三等治罪,至残疾者绞,至死者斩首,故杀者凌迟极刑;但夫若殴妻,却无伤则不罪,折伤以上也要征得双方同意才可离婚,而且处理可以减凡人二等。
于是,丈夫可以随意殴打妻子,只要不是折伤便无法律上的责任,甚至打死了妻子,也只处绞刑,较妻殴死夫之罪为轻,何况还有“夫过失杀妻勿论”,加以原谅呢。由此可见,在旧社会的法律上,只有男子的特权,没有妇女的地位。
此外,古代妇女还受到贞节观念的迫害。据史料记载,洪武元年,朱元璋曾下过这样一道诏令:“民间寡妇,三十以前夫亡守制,五十以后不改节者,族表门间,除免本家差役。”
女子守节越凄苦,家族所获得的荣耀就越大。于是无数的“贞节牌坊”便在女子失去幸福、甚至牺牲生命的痛苦中树立起来。
清朝时期,对贞节的要求更加严格,《大清会典》规定:三十岁之前守寡,至五十岁不改节者称为节妇,殉家室之难或拒奸致死者成烈妇、烈女。未婚夫死,闻讯自尽或哭往夫家守节者称贞女。的妇女,在贞节观念的影响下,拼命保贞,有的嫁给坏人,也要随其终身。广大妇女备受痛苦和折磨。
在古代男尊女卑观念的影响下,广大妇女无论是在经济方面、政治方面还是在受教育方面、法律地位方面都受到不公正的对待,命运十分悲惨。